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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部门联合启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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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深入推进校外培训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的权益,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面向全区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推动建立全区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本次专项治理从3月20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坚持区、市、县三级联动,查、改、督一体推进,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多部门协同发力,明确了10项工作载体,重点治理7大类23项内容,确保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00%全覆盖。

治理内容

(一)培训资质方面

1.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没有进行法人登记,或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没有取得全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证照不齐,私自开展培训的。

2.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或擅自更改名称、办学地址、培训类别,超范围经营的。

3.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没有实现全流程监管的。

(二)培训行为方面

4.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5.培训内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不相适应,不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的。

6.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阴阳培训材料”等行为的。

7.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

(三)师资条件方面

8.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任教的。

9.从业人员不具备体育、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职业(专业)能力,没有相应专业资质证或相应类别教师资格证的。

10.聘用外籍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收费管理和其他经营行为方面

1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坚持公益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合理,随意涨价或频繁调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的。

12.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网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

13.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的。

(五)预收费监管方面

14.预收费未进入或未全部(额)进入本机构托管银行收费专用账户,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没有做到“一课一消”的。

15.收费专用账户未向社会公开,没有主动告知学生家长并提醒通过专用账户交费的。

16.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超过5000元的。

17.未按规定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规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或擅自删减合同中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规定内容的。

(六)广告管控方面

18.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广告牌、网络平台、微信群等刊登、播放校外培训广告的。

19.发布虚假违法培训广告,对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性保证性承诺的,或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

(七)安全隐患方面

20.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敷衍塞责,存在安全隐患的。

21.培训场所条件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22.未在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配备无死角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未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的。

23.培训场所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行业规范要求的,以及使用的培训器材不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双减”工作重要任务,紧密结合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组织专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显著成效。(科教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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