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工作内容 |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 (责任人) |
申请 与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办从事导游活动许可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1 |
自治区政府 政务大厅 综合窗口 |
审查 | 1.对申请人资料的完整性、可操作性进行详细审查;2.对申请从事导游活动是否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进行审查;3.录入信息,制作导游IC卡;4.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批。 | 9 | 监督管理处 工作人员 |
决定 | 处室负责人审查审批。 | 1 |
监督管理处 处长 |
送达 | 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导游IC卡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 1 | 综合窗口 工作人员 |
备注 | 1.法定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2.优化办事流程后承诺期限为12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
1.填写真实、完整的《导游IC卡申请表》;
2.导游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或由导游服务中心出具的注册证明;
5.旅游局核发的岗位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本人近期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7.遗失补证需提交期满一个月的登报公示(省级以上日报或《中国旅游报》);消磁补证需交回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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