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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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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旅游服务质量事故风险,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丁金龙

电话:0951-5010536

邮箱:nxwlscgl@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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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属地旅游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旅游服务质量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进行责任约谈:

(一)列入年度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旅游服务质量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服务质量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旅游服务质量事件2次以上的。

(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旅游服务质量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旅游服务质量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处理行政区域内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旅游服务质量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七)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责任约谈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提出责任约谈建议,报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且局限于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直接约谈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并通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人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责任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四)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等参加责任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年终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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