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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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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全区校外培训机构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为巩固我区“双减”改革成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特向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上门服务、众筹私教、素质拓展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得接受寒暑假期学科类培训报名。

二、必须依法取得校外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主管部门前置审核取得《办学核准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管理,按要求完成平台各项工作,通过平台售课、交费、消课,主动接受监管。

三、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各级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

四、严格落实收费规定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请各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属性,按规定与培训对象或监护人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票据。

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深刻汲取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疏散演练,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积极开展培训场所消防隐患排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各级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行业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感谢全区各校外培训机构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生态,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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